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应取得什么资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俗称影视许可证,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本文针对初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从业者,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注意事项等诉诸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受理机构:
传媒机构管理司、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注: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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